分手协议书

时间:2024-04-05 08:17:22
【实用】分手协议书三篇

【实用】分手协议书三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那么协议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分手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分手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注明:

本协议是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同意签章后立即生效,天地为证。双方不得反悔,或以任何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原因:

性格不合,导致在一起的日子里不是吵架就是心情不好,无缘一起生活,只得无奈分手。为规范原恋爱人的分手行为及程序,保障失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房协议书范本。维护“恋爱自由,分手自由”的恋爱法则;并保证当事双方在分手之后继续“和平共处,友好交际,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此协议纯属自愿,不的与外人直接/间接干涉。签订以下条款方便以后生活。

条款如下:

一、双方从年月 日开始分手,分手后两人没任何瓜葛,不能再以情侣身份自居。

二、分手后双方互不侵犯对方的自由,互不干涉对方感情与性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纠缠对方,不得干涉对方任何活动和行为。

三、分手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合。一经分手,永不复合。

四、一经分手双方不得经常见面,只有有事时才可以见面。

五、任何一方都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或婚姻生活,不能以任何手段来威胁双方感情或家庭。

六、分手后允许双方有些许联系,但仅限于普通朋友的关系,不得做任何超越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

七、分手后即使想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最多只可以打打电话。

八、双方不得对自己以后的男/女朋友或老婆/老公提对方的名和关系。

九、分手后不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至少见到面要打招呼,qq里见到要聊,最好不要把对方的qq拉到黑名单,实在恨得不得了的话也允许。

十、换了电话号码后得告诉对方,保持联系,但对方有权利不记下来。

十一、以后只能跟别人说对方的好话,不能讲对方的坏话。

十二、分手后男方要经常在心里想女方,但不能告诉其他人。女方则有她的自由,要想就想,不想也可原谅。

十三、分手后男方要时时关注女方的生活过得好不好,永远不能忘记女方。

十四、男方对女方的.思念只能有增无减。

十五、分手后要是有人问起是谁飞谁的,就只能说是男方不好。

此协议从签名后即时生效请在以下签字画押: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分手协议书 篇2

分手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自 年 月 日建立起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恋爱关系难以维系。现特立此分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条款如下:

一、双方从 年 月 日开始正式分手,分手后两人不能再以情侣身份自居,也不得再向亲戚、朋友、陌生人冒认是对方的男女朋友。

二、分手后, 给予 补偿人民币 元或者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三、分手后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纠缠或者骚扰对方或者对方家人,不得有干涉对方任何活动和行为。

四、分手后双方不得向双方的朋友、家人以人品、道德以及分手原因等散播对对方不利或者影响对方名誉的言论。

五、交往期间如有专属于对方的物品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经对方同意后销毁或者返还。

六、双方应履行互相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情书、短信、隐私、不能公开的物品等等。

七、任何一方都不能故意破坏对方新的感情或婚姻生活。

八、分手后视各自的意愿决定是否仍可以做朋友。否则一方不得强求。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分手协议书 篇3

程华利 男 汉 1980年11月15日出生,系贵州省仁怀市合马镇新坪村大坡组071号,身份证号:522130198011156419

林正萍 女 汉1983年8月15日出生,系四川省古蔺县丹桂镇仙寺村四组,身份证号:51052519830815514X 程华利与林正萍在广东打工自由恋爱,于20xx年9月8日在当地举行婚礼,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于20xx年5月14日生有一男孩,名叫程佳庆,因两人在婚后生活中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感情破裂,经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协议如下:

1、自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日起,双方不得干涉各自的生活。

2、孩子扶养问题,程佳庆由程华利承担一切扶养义务,林正萍不得承担;林正萍可看望孩子,未经程华利或监护人同意林正萍不得随意带走孩子程佳庆。

3、财产处理,婚后共装修房子三间两楼(主体是程华利的父母修建),另外厨房主间,猪牛圈五间,共计折价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在58000.00元(大写伍万捌仟元整)属程华利与林正萍共同财产由程华利补偿林正萍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一切财产属程华利所有。现根据程华利的经济状况,先支付一万元现金,剩余部分贰

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在这期间林正萍不得追问程华利讨要。林正萍的陪嫁及物品需要带走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带走,未带走的陪嫁及物品留给程华利与林正萍的孩子程佳庆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程华利、林正萍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年 月年 月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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