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书

时间:2024-03-21 21:53:23
双方协议书合集6篇

双方协议书合集6篇

在当下社会,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双方协议书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双方协议书 篇1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签订专卖店费用返还协议,规定内容如下: 乙方经营专卖店满两年,甲方返还乙方以下费用:

1、 乙方在经营前所购买冷藏柜的费用,金额 元/台。

2、乙方装修专卖店的门头和背景墙的费用 元/店。为了统一形象,装修由甲方指定装修公司装修。

3、上述费用由经销商全额支付,共计 元,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按照两年时间每月分解返还:当月完成指标量(以实际发货为准),则次月返还 元等价货

4、乙方仅能从甲方指定处 ……此处隐藏1509个字……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明确标注或指明是保密信息的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但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一)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资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披露这些资料前不知此资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信息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股东、董事)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信息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三)双方均须把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需接触保密信息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信息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如果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照料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信息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取得对方同意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信息。

第五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仲裁。仲裁使用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地点为深圳。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协议书 篇6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拟录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甲方上级有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保证在招聘、应聘时向对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入一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重大问题,另一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后果由非真实信息提供方活隐瞒信息方负责。

二. 本协议签署时,一方应已取得国家外语四级证书(或按710分计算,取得良好成绩),现学位攻读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或重修课目。

三.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至到甲方报道期间不得参与上一级学位报名或考试,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四. 乙方报到时应持有学位证、毕业证和外语四级或六级证书(或成绩单),否则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 自本协议签署至乙方报道期间,如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协议签署后,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按甲方通知时间按期报到,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在满足二、三、四条的前提下,甲方承诺为乙方解决甲方所在地落户指标。

八. 乙方从签署本协议到甲方报到正式工作期间,必须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到指定医院的体检,体检如出现下列疾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乙方退回原学校或乙方户口所在地,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肾病(包括肾衰竭、肾积水、肾炎等)、肝病(乙肝病毒携带者除外)、传染性肺并心脏并精神并白血病或者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慢性疾病或者传染玻。

九. 乙方到甲方报到后,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协议书》和《保密责任书》,在甲方指定岗位上岗工作,薪酬福利与待遇按甲方的规定执行。有甲方按照规定同意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实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首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叁年(研究生合同期限为五年)。

十. 乙方报到时,应携带本协议、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卡)、应届毕业生进京审批回执、毕业证、学位证、四级证或六级证(或成绩单),真实到甲方办理报到手续,春、夏季应届生的体检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和8月,具体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

十一. 本协议签署后,加以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约赔偿乙方3000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一个月内违约,赔偿甲方3000元,超过一个月后违约,赔偿甲方4000元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附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方可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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