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告知承诺书

时间:2024-02-07 19:37:34
变更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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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兹因 ,申请对卫生许可证的 进行变更。

我公司承诺:

1、 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

2、 生产卫生条件与原卫生许可申请内容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公司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           人员管理

2.1  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 场地要求

3.1  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  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   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 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  设施要求

5.1  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  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  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 食品准入

6.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  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  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 食品销售

7.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 ……此处隐藏1671个字……九)原国家教委、公安部《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规定》;

(十)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

(十一)民政部、公安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十二)《山东省旅馆、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

二、国家规定实施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是指为过往人员提供住宿条件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的行业。包括经营接待旅馆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度假村等。

(二)刻字业:又称印章业。包括刻字业、原子印章厂、刻字社、刻字店和刻字摊点等使用机械,手工工艺或者其他技术、对外经营刻制各种公章、印章、戳记、钢印和个人名章的行业。

(三)印刷业:是指使用机械、电子、激光、化学刻版技术印制或复印各种书报、文件、图表、证件、证书、证劵、票据等的行业。包括排版、制版、装订、印刷、复印、影印、打印等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旧货流通业:指经营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短期质押贷款的特殊的工商企业。如当铺、典当行等。2、拍卖业:是指从事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企业。3、信托寄卖业:是指经营他人委托销售物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信托寄卖店,信托寄卖公司等。4、废旧金属收购业: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如各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和回收公司等。5、二手机经营业:是指已经消费者使用,二次进入市场的通讯终端设备,包括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微机等。

(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1、机动车修理业:是指经营各种机动车辆修理和具备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2、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是指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特种行业。

三、特种行业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必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消防设备齐全,放置得当,符合《消防法》以及有关消防管理规定;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重点要害部位按规定配置防盗安全设施,具备相应的通信、报警、电话装置;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行业应当具备的其他安全条件。

四、特种行业应当遵守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一)特种行业实行治安责任制。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对经营或者管理的特种行业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二)特种行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落实治安责任制,治安保卫人员上岗前要按照治安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安全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条件,并经过公安机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四)特种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细致严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开业审批及经营项目的申报备案制度;2、登记验证制度;3、财务保管制度;4、门卫制度;5、巡逻值班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情况报告制度;8、年度审验制度;9、奖惩制度;10、建立档案备查制度。

(五)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特种行业应使用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治安管理日常检查记录簿》,遇有公安检查时,必须出示记录簿。依法被取缔的特种行业,收回记录簿。

(七)特种行业中按行业不同应当遵守的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五、特种行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目前仍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业有:旅馆业、印章业、典当业、拍卖业、信托寄卖业、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交易市场。

(二)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经主营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有关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按发证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特种行业扩大经营项目、转让、歇业、合并、迁址、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法定期限内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四)其他不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

六、特种行业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经营手续,擅自经营;

(二)营业证照过期或私自转、改经营内容,扩大经营范围;

(三)在经营上违反有关的治安管理法规;

(四)为追求经济效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其他违反特种行业经营的行为。

七、特种行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必须接受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辖区内的的特种行业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人员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警察证》和《治安管理检查证》,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应予以协助。特种行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特种行业各项管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公安机关的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按照“事前告知承诺、事中监督检查、事后违规处罚”的管理原则,依法对行业进行治安管理,监督其经营行为。特种行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严格依法经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告知承诺书(回执)

特行: (地址

,负责人 ,经营项目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收到公安机关 号告知承诺书,承诺如下:严格依照公安机关的“告知”事项,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认真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承诺书

莆田市工商局:

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加工经营蜜饯有效期至2015年05月13日到期,新的许可证于2015年05月20日办理完毕。因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能衔接,为此全体股东承诺自2015年05月13日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期间,公司经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同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

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20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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